工业用地摊销年限的争议与正解

56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1 12:20:58    

某环保发电企业拥有一块工业用地,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账面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该宗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该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经营协议约定特许期为30年,请问该工业用地摊销年限是多少年?

实务中有按30年摊销的,也有按50年摊销的,企业咨询税局和有关财税专家,也是莫衷一是,争议很大,主流意见认为应按50年期限摊销。

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笔者认为引起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对67条中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这段话里可以两字的理解,很多人认为此处的可以实为必须或应当。

我们先看看法律规范中可以,必须和应当的含义:

1.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己决定。这种行为模式下行为主体可为也可不为,为与不为是其权利。

2.必须和应当意思一致,只是一种语气上的不同,这两个词和可以正好相反。必须和应当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行为模式,强制性行为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执行,不为一般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对该宗工业用地按受益年限30年摊销是符合税法要求的,对法律规范用语的准确理解才能避免和减少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企业在依法足额纳税的前提下,也不会多交冤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