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条:债权的概念
56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0 07:44:49
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以及债权概念的规定。
一、物权法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
二、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中国传统对债的认知局限于“金钱之债”,但民法的债,其内涵是当事人一方依法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此处也包含消极的不作为)。
四、罗马法不区分债与责任,在法律上将债与责任分开,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民法典也在债之外单设“民事责任”规定相关内容。
五、除合同外、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都属于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六、债权除请求权这一权能外,还有受领权、选择权、解除权等 多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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