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07:00:59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对工资、绩效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都有什么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工作,根据***《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 52号)、**部《关于公务员病假待遇有关问题的答复》,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答: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二、问: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包含哪些项目?
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 地区附件津贴)。机关工勤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规范津贴补贴(地区附件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明确。

三、问: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以及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其幅度如何掌握?
答: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按本人工资发给。国家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5%,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0%;提高比例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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