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终于要修改了

11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0 21:34:23    

《供电营业规则》是电网供电的重要规则。

在电力法律体系中,《电力法》是法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供电营业规则》则是部门规章。

虽然《供电营业规则》法律层级更低,但可操作性则更强,也更多在实践工作中应用。


然而现行的《供电营业规则》发布于1996年。

近30年来,电力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叠加《供电营业规则》较低的法律层级。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司法案例中,其适用性越发存在不足。

几个前面写的文字可以参考。

《关于窃电的处罚与数额认定》

《用电违约金太高 你不一定要交

终于,发改委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大家一定要关注。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09条。对现行《供电营业规则》保留43条,修改58条,删除6条,新增8条。

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删除了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

如删除了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用电指标、转供电指标、计划用电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名词表述,删除了原授权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规则》作出补充规定、确定低压供电容量界限标准、制定举报窃电奖励办法等具有明显行政职能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已明确取消的供电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内容

如供电工程贴费、预存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用户受电工程重复检验收费、移表费、验表费等,推进用电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减轻终端用户负担。


修改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有关内容

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调整了变更或解除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程序、家用电器损坏处理、违约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等方面内容的表述,充分体现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作为供用电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调整了部分因政策变化、标准细化、职责调整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有关内容

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将低压三相四线供电容量标准提升至160千瓦;根据国家最新标准,将低压居民单相供电容量提升至12千瓦;根据最新政策文件,调整了减容和暂停业务办理要求;根据职责调整情况,对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技术仲裁电能质量责任纠纷、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电能表等表述做出调整。


增加了进一步保障用户特别是居民住宅用户用电权益的有关内容

如明确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明确不得对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加收相关费用,执行政府电价政策;放宽了临时用电时限,并完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增加了新建居住区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建设、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和新建居住区高层住宅双电源配置、配电设施防洪防涝建设要求,充分保障群众可靠用电。


吸取了供电企业部分

已有成熟实践经验的业务内容

如将供电企业恢复供电时间由3天内压减为24小时;按实际用电天数对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用户清算预收电费;删除了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要求;优化了表计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明确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按日计收的容(需)电费,按全月容(需)电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收取;取消了除重要电力用户、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用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明确供电企业竣工检验重点检验受电工程涉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