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区别分析

87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7 06:50:21    

案情概况

2015年6月1日,经市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2015年12月1日,县政府接到关于甲公司破坏性地砍伐林木的举报,遂致函市政府,要求调查。2015年12月10日,市政府开会形成会议纪要,要求市林业局负责对甲公司乱砍滥伐行为进行查处。1个月后,市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处以30万元罚款,并吊销了甲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市林业局将处罚实施和理由抄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放机关市工商局。2016年1月15日,市工商局认为市林业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超越了自己的法定权限,于是报请市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市政府经过调查后,于2016年1月25日将市林业局对甲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予以记过处分。

问题

以上哪些行为属于内部行为?

案例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作出的行为。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区别开来。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组织内部行为和针对个人的内部行为:

1.针对组织的内部行为:

(1)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

(2)对行政组织内部权力的划定、调整。

(3)行政机关内部公文流转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重大的行政决定之前,下级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对下级作出的答复、批复、意见,平级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抄告、通报的信息等。

2.对于公务员的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辞职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

对于内部行为的把握,最好用的判断方法为:“内外看身份”。如果行为对象具有内部身份,那么该行为时内部行为;但如果该行为对象具有普通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外部身份,那么该行为是外部行为。

案例解答

在本案例中,市工商局向甲公司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林业局对甲公司处于30万元罚款,并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市政府将市林业局对甲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等3个行为均为针对“外部人”甲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

县政府致函市政府要求调查、市政府要求市林业局负责查处的会议纪要、市林业局抄告市工商局处罚事实和理由、市工商局报请市政府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市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予以记过处分等5个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